抗爆控制室一般规定

建筑设计一般规定
4.1.1 抗爆控制室的建筑屋面不得采用装配式架空隔热构造,女儿墙高度应在满足屋面防水构造要求的情况下取最小值,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。
4.1.2 建筑物外墙不应设置雨篷、挑檐等附属结构。
4.1.3 建筑物不得设置变形缝。
4.1.4 面向甲、乙类工艺装置的外墙应采用抗爆实体墙。需在该墙体上开洞时,应经过抗爆验算。
4.1.5 在人员通道外门的室内侧,应设置隔离前室。
4.1.6 活动地板下地面以上的外墙上不得开设电缆进线洞口。
基础墙体洞口应采取封堵措施,并应满足抗爆要求。
4.1.7 操作室内、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600mm,其中活动地板下地面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300mm。空气调节设备机房室内、外高差不应小于300mm。
4.2 建筑门窗
4.2.1 抗爆防护门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控制室外门、隔离前室内门应选用抗爆防护门,其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1h。
2 人员通道抗爆门的构造及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:1)洞口尺寸不宜大于1500mm(宽) X2400mm(高)。
2)计算荷载与所在建筑墙而计算冲击波超压相同,隔离前室内门计算冲击波超压为外门计算冲击波超压的50%;在计算荷载的作用下,该门应处于弹性状态,并可正常开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