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相关规定

1.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。
2.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、报警控制单元、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,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,宜采用 UPS 电源装置供电。
3.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,应按最高容许浓度、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放度、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