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警器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


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 0~100%LEL;
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 0~300%OEL; 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,有毒气体的测量越围可为 0~30%IDLH; 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 O~25%VOL;
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 0~5LEL. m 。
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25%LEL 。
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50%LEL 。
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100%OEL,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200%OEL。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,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5%IDLH ,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 10%IDLH 。
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 23.5%VOL ,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 19.5%VOL 。
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 1LEL. m; 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 2LEL. m 。